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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在职攻读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学校及限额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2011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的文件。下面是会计硕士的招生单位及招生限额情况:

单位名称 招生限额
北京大学 100
清华大学 100(含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中国人民大学 100
北京交通大学 80
中央财经大学 65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55
上海交通大学 100
复旦大学 100
上海财经大学 100(含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南开大学 100
天津财经大学 100
东北财经大学 75
吉林大学 50
南京大学 85
厦门大学 100(含与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武汉大学 80
湖南大学 55
西安交通大学 10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85
中国海洋大学 25
中山大学 100
暨南大学 95
重庆大学 100
西南财经大学 100
江西财经大学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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