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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cc备考:专业常考知识点汇总

  摘要:MPAcc专业常考知识点比较繁杂,帮帮整理了常考的6块知识点,一起看看吧。

  一、存货

  存货的期末计价

  1、可变现净值=存货估计售价—至完工估计将发生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相关税金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项目来计提,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2、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

  ①、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②、如果持有存货多于销售合同定购数量,超出部分应按一般售价作为计量的基础。

  ③、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或原材料的市场价作为计量基础

  3、材料存货的期末计量

  ①、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好好理解,其生产的产品的计量基础的变化)

  A、如果生产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成本计量。

  B、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生产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②、对于用于出售的材料等,需将成本与根据材料估计售价确定的可变现净值相比。

  [例1]:

  1、A(库存商品或材料)准备出售,市场价12,合同价15,成本10,预计税费6。A库存100个、但已定合同的有50个。A可变现净值=(15-6)×50+(12-6)×50=750帐面价值1000

  2、B(材料或半成品)为生产C(库存商品)的主要原料,B的成本20,生产C还要投入30。现B的市场价15,(1)C的市场价48(2)C的市场价55[假设不发生其他销售税费](1)B可变现净值=48-30=18(2)B可变现净值;由于55>20+30,所以不计提跌价准备。若当期c的合同价49,定货量100,c无库存B有200(1)B可变现净值=(49-30)×100+(48-30)×100=3700B的帐面价值=4000

  (2)B可变现净值=(49-30)×100+20×100=3900

  B的帐面价值=4000若B、C均有库存,则把1、2、结合。做题中应考虑其他销售税费、完工成本。

  取得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注意

  1、购入(以原材料为例):买价加运输费[×(1-7%)]、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计入实际入库材料成本(实际入库量)2000年题]、入库前挑选整理费和按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及其他费用。

  2、自制(入账价值=实际支出)

  3、委托加工物资: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本以及加工费、运杂费、保险费、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税金入账四、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六、存货的简化核算方法--计划成本法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发生时(购入时)超支额记在材料成本差异的借方(+),节约额记在贷方;转出时(发出时)一律从贷方转出,转出超支额用蓝字,转出节约额用红字(-)。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批准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计入“管理费用”(多次考过选择题,分析存货盘盈、盘亏的原因及处理)

  二、长期债权投资

  (1)溢折价的确定和摊销

  ①、溢价或折价=全部价款—相关税费—应计利息—债券面值

  ②、直线法摊销:每期摊销额相等

  ③、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购入:债券账面价值逐期减少,债券账面价值*实际利率=投资收益也随之减少,溢价摊销额(应收利息-投资收益)逐期增加。折价购入:债券账面价值逐期增加,投资收益也随之增加,折价摊销额(投资收益-应收利息)逐期增加。如果是应付债券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折价,也是摊销额逐期增加。

  (2)委托贷款的核算

  1、科目设置:“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二级科目

  2、资产负债表中,按期限长短,分别在“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反映。

  (3)当期应提的跌价准备(=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已提数),计入当期损益借: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三、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主要掌握两句话:如果没有分派现金股利,则不确认投资收益;如果分派现金股利,有两个去向:冲减投资成本或计入投资收益。

  ①、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累计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底累计净损益)×持股比例-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当年获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种交种交种交注意:若被投资单位当期未分派股利,即使“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为负数,也不确认当期投资权益和恢复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又是相当重要的出题点:

  1.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和新的投资成本确定,主要是股权投资差额的计算、摊销和账务处理。

  2.持有期间权益确认:一是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处理,二是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处理,它们的确认过程和账务处理差异很大。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处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一般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

  B.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失。但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未确认的损失通过备查账登记。

  C.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D.如果年度内投资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应该分段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这里要特别注意,分段计算必须以权益法核算为前提。

  如2001年1月1日甲公司投资于乙公司,占乙公司10%的股份,采用成本法核算;2001年7月1日又进行了投资,持股比例上升为50%,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2001年10月1日再次投资,持股比例上升到70%。在甲公司计算2001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时,只能是被投资单位在7月至12月即权益法核算时所实现的利润,投资单位所拥有的份额。前半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在由成本法改成权益法时进行了追溯调整,计入到了投资成本中。E.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包括了法规规定的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应按扣除不能由投资企业享有的净利润的部分之后的金额计算。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章程规定转作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2)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处理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主要包括接受捐赠、企业中途增资扩股引起的资本溢价、接受外币资本投资引起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专项拨款转入和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等(考试出题点),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计入资产和权益。

  3.被投资企业因会计政策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而调整前期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投资企业应按相关期间的持股比例计算调整留存收益,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中;如果被投资企业调整前期资本公积的,投资企业也应调整相关期间的资产和权益,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准备”中。(今年综合题出题点)

  4.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发生在投资前,并将累积影响数调整投资前的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应相应调整股权投资差额。(今年综合题出题点)a.调整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268000(67万*40%)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8000(由于2000年末乙公司净资产减少67万元,甲公司所拥有的份额减少了268000元,在初始投资成本固定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差额增加268000元,假设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b.调整2001年、2002年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原投资收益]53600(26.8万/10*2)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53600c.调减盈余公积借:盈余公积8040(53600*15%)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0405.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按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今年综合题出题点[例题]:

  A公司1996年至1999年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资料如下:

  1、A公司1996年1月1日以设备对B公司进行投资,该设备原值12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评估价100万元,拥有B公司15%的股权;B公司接受投资时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000万元;A公司和B公司所得税率均为33%;预计投资年限为4年。

  2、1996年B公司4月份宣告分配95年的利润150万元;5月份以银行存款支付;当年实现利润240万元。

  3、1997年B公司4月份宣告分配利润200万元;5月份以银行存款支付;当年实现利润270万元(其中1—6月份为160万元);同年7月1日A公司以货币资金追加投资200万元(增资扩股),累计拥有B公司30%的股权。股权投资差额摊销4年A公司各年的会计处理如下:1996年1月1日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它股权投资)9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

  贷:固定资产120万元1996年4月B公司宣告分派利润借:应收股利——B公司22.50万元[150*0.15]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它股权投资)22.50万元1996年5月收到分派的利润时借:银行存款22.50万元贷:应收股利——B公司22.50万元1997年4月B公司宣告分派利润应冲减的投资成本=(150+200-240)×15%-22.50=-6(万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200×15%-(-6)=36(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它股权投资)6万元应收股利——B公司30万元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36万元1997年5月收到分派的利润时借:银行存款30万元贷:应收股利——B公司30万元1997年追加投资时,应先对追加投资前的投资进行追溯调整:1996年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90-1000×15%=-60(万元)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的投资收益差异=(240+160)×15%-36=24(万元)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应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60)÷4×1.5=-22.50(万元)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的累积影响数=24-(-22.50)=46.5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73.5+60]133.50万元——B公司(损益调整)[(240+160)×15%-36]24.0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它股权投资)(90-22.50+6)73.50万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60*0.15+60/4*1.5]46.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60-22.50)37.5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33.5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它股权投资)73.5[90-22.5+6]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60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24(160*0.15)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22.5[60/4*1.5]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6.51997年7月1日追加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再次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200-[(1000-150+240-200+160)×15%-200×30%]=-17.50(万元)???可以这么理解:主要区别是追加投资是属于增资扩股,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与购买股票有差别。200+133.5+24-(1000-150+240-200+160+200)*0.3=357.5-375=-17.5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7.5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7.50万元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的投资成本=133.50+24+217.50=375(万元)投资后A公司应享有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1000-150+240-200+160+200)×30%=375(万元)1997年7至12月实现利润11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33万元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33万元同时应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37.50+17.50)÷(4-1.5)×0.5=11(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1万元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11万元

  四、企业现金管理的“八不准”

  企业现金管理的“八不准”:

  ①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②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③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④不准利用银行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⑤不准将单位收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⑥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⑦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⑧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五、空头支票

  1.空头支票的概念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另外(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对空头支票的处罚

  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A.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a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b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B.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空头支票的成因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维护支票信誉,制止空头支票行为方面制定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它的行政处罚权利,对日常支付结算业务中发现的空头支票行为也进行了经济处罚。但是空头支票案件仍居高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①企业财会人员法律制度观念淡薄,整体素质不高。尽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多年,且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每年均在公众场合举办有关支付结算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全民的结算素质和防范意识,但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因素质低,对票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制度不甚了解,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也不根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就任意开出支票,甚至有的企业财务人员随意把盖有预留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外出采购,业务员本身又不清楚单位银行存款的多少就凭自己采购货物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从而导致空头支票行为。

  ②企业经济效益差,信用观念淡薄是引发空头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需要使用支票结算工具来支付货款。然而企业的经济活动又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这样一些经济效益差、信用意识淡薄的企业,无视国家结算纪律和支票见票即付的信用基础,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无款情况下,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资搞到手,便铤而走险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来骗取销货单位发货,无偿占用他人资金,严重破坏了票据的严肃性,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同城票据结算秩序。

  ③商业银行“存款立行”观念和资金紧缺也是造成空头支票行为的间接原因。一些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利益驱动,自上而下都将存款任务作为主要指标量化到人进行考核。而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尤其会计临柜人员不得不打起确保存款不流失的主意,往往在资金紧张时相互卡压票据,截留资金,或者在考核之日对提入的支票等付款凭证无理退票,以确保付款单位的资金不流入其他金融机构,使收款单位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企业对转账的在途时间难以把握,稍微判断失误就签发出空头支票。

  ④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是空头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近几年,由于银行间业务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对存款的高度重视,使《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已经好转的银行账户管理秩序又出现混乱势头,加上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账户行为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又相当有限,那么,一些商业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违规为企业开立账户,造成企业多头开户,以致企业一个账户被罚,还有其他银行账户仍可使用,使得银行对空头支票处罚无所适从,处罚也难以奏效。另有些银行在向开户单位出售支票时,不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中“银行发售支票每个账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的规定,任由企业购买支票,这就为那些信用意识差的企业利用银行账户管理不严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提供了可乘之机。

  ⑤对空头支票签发人处罚不严,打击力度不够,是空头支票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检查监督不够,对商业银行在账户管理和没有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对空头支票进行经济制裁的行为处罚不严。二是商业银行特别是一些基层行处为了稳定客户、稳定存款,对那些签发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的企业姑息迁就,不坚持罚款制度,只是退票了事。这种明哲保身的做法,助长了空头支票行为。三是公安、司法部门对空头支票行为缺乏一套有效的打击手段。目前对空头支票处罚,基本上由商业银行对出票人进行罚款,或停止其办理结算业务,很少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司法部门往往因当事人到处躲避难以对其进行严重的打击,致使诈骗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利用其他账户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

  六、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在银行汇票背面下方“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签,送交开户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款项的收取。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①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现。

  ②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点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③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④签发银行汇票需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记载的,银行汇票无效。

  ⑤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⑥银行汇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⑦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⑧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支付。

  ⑨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实习小编:咕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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